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特种设备许可作业人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各地市特种设备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导致带来各各自为政,各考试标准不统一,各地监察机构对在考班组织和执行考试纪律等方面监督不够,由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带来影响。
(二)系统对接不畅。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的考试结果需与省局系统自动对接,发证信息经省局系统自动报送到总局的作业人员公示系统。而实践中部分地市局因各种原因系统对接不畅,导致发证信息不能及时公示。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的委托不规范。考试属于行政许可环节中的技术事项,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选择时,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要求。而目前绝大多数地市局在选择时,没有遵循该规定,甚至有的地市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四)许可审批流程不合法。根据总局新颁布的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中,应当是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再委托实施考试。而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市局仍然采取由集中审查资格,统一组织考试后再向发证机关申请发证的旧模式。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6/30 11:03:2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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