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明确发证分级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明确对库和的管理
1.省局负责制定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统一审核确定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项目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库,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操考试要求。推动实操考试逐步向模拟化考试发展。
2.市局负责审核、验收、推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5/5 12:57:2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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